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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治理需明確責任與分工 |
| (時間:2015-7-3 10:25:18) |
推行垃圾治理的社會公眾自主自治和創新驅動,筆者認為,需要樹立排放者負責原則和完善監督規范體系,即需要打通垃圾治理的“兩個一公里”,關鍵是要理清政府與社會公眾的分工。政府不能越俎代庖,公眾不能做看客。如何理清政府與社會公眾的分工? 首先,依據垃圾治理具有公益性,政府應起到決策、引導、指導、規范監督等作用;依據垃圾治理的社會性,社會公眾應承擔執行政府決策的責任與義務,同時承擔起決策執行的監督任務。政府與社會公眾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和分工協作,確保治理活動的決策、決策執行及監管相對獨立與相互促進。 其次,依據權屬管理原則,“誰擁有,誰管理,誰負責”,確認管理責任主體。對于已排放的垃圾,政府是其管理的責任主體,有責任為其找到消納出路。未排放的垃圾,屬于排放者的私人物品,排放者是其管理的責任主體,應遵守污染者負責原則、受益者補償原則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負有按相關約定和規定進行源頭減量、分流分類、回收與付費的責任,包括產品生產者負有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減小資源消耗和垃圾產量與回收利用產品垃圾的責任。 最后,根據產權、權屬、公益性、市場化指數、收益潛力等眾多因素,確認政府與社會公眾及社會各相關方在垃圾治理具體項目上的分工與責任。 政府主要承擔垃圾處理產業支撐體系、排放權或處理權交易體系、服務型產品分配和應急管理等項目的管理責任。這些項目政策性強、惠及面廣,對產業化和產業發展影響深遠,但同時,其產權難界定、公益性強而市場化指數低,需要政府統籌協調,調用公共資源,發揮政府的宏觀調節或調控作用,以引導、指導、監督、維持垃圾治理秩序。需要指出的是,政府是這些項目的組織者、管理者,但不一定是(唯一的)作業者和作業管理者。政府可通過公私合作方式,將社會能承接的具體業務委托給社會,讓社會承擔作業主體,政府參與其中,如將檢測、技術服務、宣傳教育、垃圾處理作業等任務委托給社會。但對于一些公益性較強的垃圾處理環節,如有害垃圾的收運與處理、應急性填埋場等,政府應起到主導作用,甚至直接主導這些處理環節的作業。 社會公眾是垃圾治理的主要作業主體和作業管理主體,承擔源頭需求側管理、垃圾收集、儲存、運輸、物質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處置等處理作業及其組織管理,并參與監督檢測、技術服務、宣傳教育服務和法制體系建設。垃圾處理產業的不同環節要求有不同的組織者,垃圾處理產業將形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社區企業)、私有企業、非營利性社會企業或政府、社區與私人兩兩聯合或三者聯合經營并存的局面。無論主體是誰,都應創新制度和商業模式,進行企業化運作。 社區組織作為社區利益的代表者,在垃圾治理中起著關鍵作用。社區組織只有體現民意,才能發動與組織公眾投入到源頭作業中來。社區組織掌握垃圾來源,不僅可以采取入股方式加入垃圾處理企業,甚至還可以獨立建設與營運垃圾處理設施。社區組織應發揮政府、社區和企業之間的紐帶作用,在垃圾處理產業中扮演好組織者角色,助推垃圾治理的社區自治。 垃圾治理需要政府引導,廣泛吸收各利益相關方參與,強化政府、社會公眾及社會各利益相關方之間的依賴性和互動性,需要政府與社會公眾共治,共同維護與完善垃圾治理的市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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